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05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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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9 02:06
我首先对损害赔偿的概念表示怀疑。毕竟,在我的印象中,诉讼是按照实体法律规范来划分的,比如侵权诉讼、合同诉讼、继承诉讼等等。但是在你的问题中,诉讼变成了一种表述,就算被侵权了,我也要赔偿。 如果对方违约,我必须赔偿,如果我的名誉和隐私权受到侵犯,我也是必须赔偿,因此,如果我的理解是正确的,不同的诉讼因其实体法律规范的不同而需要不同的举证责任。
至于你提到的举证责任的不同,必须结合具体案例来说明,但如果只是想了解理论,可以查一下关键词侵权法构成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况,大致了解一下,根据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违约民事责任,简称违约责任或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可能重叠,《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犯对方人身、财产权利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其依照其他法律承担侵权责任,违约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重合时,某人如果以租赁合同关系为由提起违约诉讼或以侵权为由提起侵权诉讼时,那么某人就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也可以按照侵权责任处理,出租人可以选择向承租人索赔,出租人对案由的选择不同,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同,不同的举证责任规则使得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选择中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这也将直接影响诉讼的实质结果,因此,某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因。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9 02:05
被告对其免责事由的证明,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应属于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在过错证明上,应当区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要件事实中的过错与免责事由中的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之下,加害人过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构成要件,若法律将加害人过错证伪的责任倒置给加害人,则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加害人可以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过错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阻碍自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下,虽不以加害人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加害人可以证明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过错来免责,在此情况中加害人对利己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并未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因此不构成举证责任倒置。以上就是原因。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9 02:02
性质不同,举证责任性质: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证明责任性质:诉讼中承担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上的义务。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人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则反之。一般说来,被告对其免责事由的证明,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应属于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在过错证明上,应当区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要件事实中的过错与免责事由中的过错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9 02:03
对于说提起不同的损害赔偿诉讼,在举证责任上肯定是有区别的。不同的损害赔偿要根据量刑还有性质来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