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无法认定赔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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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4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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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7 08:54
当发生交通事故,人们最关心无疑都是责任,因为责任的划分关系到后期赔偿的承担比例,甚至一些刑事案件的量刑。大家所熟知的比较常见的责任划分情况,主要有一方全责一方无责;一方主责一方次责;双方同等责任这几种。比较少见的就是责任无法划分这种情况。这种情况之所以会出现,主要是因为现场无监控录像,通过技术手段和证人证言依然无法还原事故情况,所以交通对于责任的承担无法确定,出现这种情况应该是怎么呢?主要有两个方法:第一就是跟对方协商,如果可以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可以按照协商内容签订和解协议,双方按照协议履行。第二就是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最终决定双方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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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07 08:56
在行至一路口时刘某的车辆与贾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严某受伤,被送往医院。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无法确定肇事双方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事后,严某向刘某所在单位要求赔偿,遭到拒绝,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严某提出,自己在搭乘食品公司司机刘某驾驶的货车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受轻伤。被告违反了对自己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 刘某提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提出,司机刘某出于好意让严某搭乘货车,属于无偿提供帮助的行为,与一般的客运合同关系不同。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不能认定刘某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严某人身损害的发生,本公司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北京交通事故赔偿中心特约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汪友认为本案的特殊情况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肇事双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这就使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第三方的赔偿问题无法落实,引起了纠纷。这种情况下,应适用民法上的公平责任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此处的“没有过错”还应包括:(1)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2)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3)确定一方当事人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汪友律师认为严某乘坐刘某驾驶的货车与他人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后,虽不能确认是何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但毕竟是两车的驾驶人共同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后果。在被告刘某和某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在撞车事故中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的情况下,两相撞车辆应公平承担因共同过错导致原告严某的人身伤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即由肇事双方各自承担1/2的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某食品公司应当就其雇佣的司机刘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刘某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严某的人身损害的,某公司可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雇员严某追偿。个人信息:汪友律师,资深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法学,医学双学士,擅长利用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结合解决法律问题。主要执业领域为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认定,医疗赔偿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7 08:57
何为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定义:
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有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事故的任何一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无法对事故作出判断,究竟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可以区分为以下情况: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无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该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机动车一方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在该类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推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如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故意造成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
因此,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是过错原则,于是在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前提下,任何一方都可举证对方存在过错,并要求对方根据该过错承担责任,如经举证并证实发现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换言之,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有过错,那么也可以凭合法、有效、充分的证据去推翻交警已经作出的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责任认定书。但如果双方都没有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如何分配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没有进一步进行规定,笔者的理解是,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由双方承担公平责任。虽说,从事故的实际发生情况来说,确实可能发生一方责任小于另一方的情况,但由于事故现场没有留下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这一点,导致交警以及当事人双方都无法对事故举证,并还原出事故现场,从而证明一方存在过错,因此,从法律程序角度出发,以公平责任分配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是较为合理的模式。
三、至于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
首先,笔者在此需要明确一点,很多人在实践操作中有一个误区,即交通事故都是在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发生、或者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但是不少人通常忽视了另外一种情况,就是非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对于“车辆”的定义,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交通事故的发生只要满足道路、车辆、当事人一方存在过错并造成了损害后果的构成要件,即可以构成交通事故。基于以上这一点,如发生在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并且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同样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首先,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另一方存在过错的,就可以减轻己方的责任,如果能进一步举证对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己方可以不承担责任。至于双方都无法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那么同样的,也应当按照公平责任,分担赔偿责任。
结合上述情况,在道路交通法修改后,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从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转化为一份证据,而只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的,就可减轻己方的责任。因此,在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中,并非仅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可以作为最终赔偿责任认定的标准。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是可以进行救济的,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由此可见,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如经查实,确实存在错误的,可以重新作出事故认定书。
当然,事实上,在实践操作中,很少会发生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当事人另外一种救济手段即是通过向法院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取证、举证,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