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05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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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7 04:46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关于部分网友就“城镇退伍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发放问题”的回复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兵役法的决定》规定,“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于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此规定:一、通川区安置的1998年12月至2001年12月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费:2007年以前已经下岗失业的人员已按规定兑现;仍在岗人员正在兑现。二、通川区2002年12月至2003年12月的城镇退役士兵生活费已在2003年下半年和2004年上半年按规定发放;2004年12月至2007年12月的城镇退役士兵生活费已按规定标准随安置补偿费一并发放了。三、由于《决定》只涉及城镇退伍士兵且于1998年12月29日发布,故1998年12月29日以前退伍的没有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费。农村退伍士兵不存在安置问题,故没有待分配期间生活费。四、城镇退役士兵人员名单以区人武部提供的为准。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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