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05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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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5 03:31
是指由于债务承担中,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债务承担的原因行为就是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的原因,这个原因可能无效,但第三人不能因为这个原因而拒绝对债权人的义务。
就比如说甲欠乙钱,乙欠丙钱,于是经丙的同意,甲承担了乙对丙的债务,甲就对丙有了还款义务;然而之后甲发现自己欠乙的钱实际上已经被自己家人偿还过了,自己其实本来已经没欠乙钱了。但这个时候由于已经债务承担,甲就不能以“甲欠乙钱这个原因行为已经失效”的事由对丙抗辩而不履行对丙的还款义务,甲只能在向丙履行以后再向乙追偿不当得利之债。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5 03:31
就是说在债务承担中,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的,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债务承担的原因行为就是指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的原因,其原因可能无效,但第三人不能因为这个原因而拒绝对债权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