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07 13:03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8 00:09
诉讼时效 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 诉讼时效期间 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 :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 代理 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 继承 开始后未确定 继承人 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