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08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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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01 16:20
按照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正常辞职,如果您没有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无权克扣您的工资,其行为违法。建议您:1、收集证据,如:工资条、退工单、扣工资的票据等;2、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需谨慎,一旦举证不能有败诉风险。以上建议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