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09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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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22:03
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有:代理*、渠道、定价、售后服务协议
固定资产试运行产品成本核算的困扰: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15号解释】),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本解释所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本解释所称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指评估该固定资产的技术和物理性能是否达到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对外出租或用于管理等标准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