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5 14:5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5:53
第一条 为了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市以及户籍在本市而居住在本市外的公民,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发展宏观*体系,统筹协调人口战略、规划、*以及与人口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定和实施。
市及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市及县(市)区*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市及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级*所属其他部门和下一级*所属部门的双重监督。
第五条 兼职委员单位在《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第六条 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七条 市及县(市)区*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户籍(户籍在外省、市的,由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