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厂车间主任工作职责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5 14:58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5:53
选煤厂质检车间主任————安全方面
质检车间主任是本车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车间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质检车间主任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质检车间主任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负责选煤生产全过程煤炭质量检验管理工作,确保采制化各环节及时、准确。
第3条 协调好各班组的工作,严格执行《选煤厂安全操作规程》。
第4条 主持每周的安全学习,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 负责审核车间上报的各类报表和报告。
第6条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 负责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9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第10条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车间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1条 组织好本单位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2条 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3条 要及时、如实汇报安全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4条 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5条 按时参加厂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第16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质检车间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给予质检车间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 在本车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中,质检车间主任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车间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1条 质检车间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质检车间主任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选煤生产过程中煤炭质量检验不准确的,质检车间主任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对本车间工作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组织指定本车间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质检车间主任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不能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车间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质检车间主任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对车间上报的各类报表和报告不进行审核的,质捡车间主任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及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车间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的,质检车间主任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没有组织好质检车间的班前班后会和每周安全学习,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的,质检车间主任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现场的安全隐患的,质检车间主任应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质检车间主任应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组织好本车间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质检车间主任应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质检车间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质检车间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的,质检车间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不能协调好班组工作的,质检车间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