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40和41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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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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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8 18:42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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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8 18:42
案例分析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与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适用情况分析
【案情简介】
张某系天津某制造企业的操作工,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职工600多人,2016年6月,经股东会决议,用人单位决定将企业整体搬迁至河北的新厂址,用人单位因工作地点的变更,决定向劳动者增发交通补助费500元/月,额外补贴200元/月,并且在新厂区提供住宿,周末提供往返天津河北的班车。张某等10人不同意,用人单位在与张某等人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济性裁员”为由向张某等10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等不服,与单位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仲裁争议部门提出了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与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适用情况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适用上往往混淆适用,笔者在此试着浅析如下:
一、何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部发1994)第二十六条,“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客观情况(据该规范二十六条,即排除“(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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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8 18: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制定本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修订时间
2018年12月29日[1]
发布单位
第八届全国*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施行时间
1995年1月1日
目的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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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修订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中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比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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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8 18:44
劳动法第40,41条的内容如下: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追问您好
可以请教您事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