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功能食品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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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6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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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9 18:30
功能性食品的概念首先是由日本科研人员20年前提出的,但是直到现在尚未在全世界范围内形成统一。不同国家、组织和学术团体给出的概念是不相同的,如:在欧盟,功能性食品定义为一种可以满足其所宣称的对人体的某个或多个组织具备有益影响的,超逾仅仅满足营养需要水平的食品;而目,在某种程度上,它具备改善人类健康与安乐状态,减少疾病风险的能力。
在日本,功能性食品定义为具有生理调节功能,用以改善人体健康功能的特殊用途,并印有FOSHU许可标志的上市食品。在美国和加拿大,功能性食品定义为一种经过加工而具有生理益处,或可降低慢性疾病风险的,超过传统食物营养功能的食品类型。在我国,功能性食品是指调节人体生理功能,适宜特定人群食用,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一类食品。这类食品除了具有一般食品都具备的营养功能和感官功能(色、香、味)外,还具有一般食品所没有或不强调的调节人体生理活动的功能。
虽然概念各不相同,但是有一个共同的认识理念,即:食物中含有一种无论是否属于营养素的组分,只要其有益于机体组织健康,减少相关疾病风险;或其具有超出原有食品营养功能,对机体产生有益生理和心理作用的食品,均可称为功能性食品。同时,一致性认为:功能性食品可以通过添加、浓缩、提取和发酵等工艺获得。它的组分可以是具有特殊生理功能的宏量营养素,如:抗性淀粉,n- 3脂肪酸;也可是摄入量超出日常推荐水平的必需微量营养素;还可以是具有或者不具有一定营养价值的非必需的食物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