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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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3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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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2 14:0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便于协商、便于服务,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委员会工作经费及其成员报酬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增加。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提供所需的工作经费,并对委托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单数组成。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第八条 村会计、出纳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与其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会计、出纳。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生态环境保护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健全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带领村民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定期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情况;
(三)支持、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尊重、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合法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依法管理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以及其他资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学知识,引导和支持村民崇尚科学、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做好计划生育和安全生产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调解民间纠纷,教育、引导村民团结友爱、互帮互助,抵御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协助做好宗教事务管理服务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加强农村社会管理,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促进家庭和睦,做好困难群众、军烈属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服务工作;
(八)办理本村公共事务,维护公共设施,发展公益事业,动员组织村民、非本村户籍居民等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养,支持农村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九)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有关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建议,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包括制定章程的目的和依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工作制度和下设工作机构,村民小组的划分,村民的权利与义务,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的行为规范等内容。
村规民约包括村民福利、环境卫生、生态保护、村容村貌、民族团结、村风民俗、邻里关系以及村民会议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