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觉犯与假想的犯罪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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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6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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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9 02:27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也就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或者事实情况发生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刑法上的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相对,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有关法律性质和法律意义的评价上的不正确认识,又称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也谓法律错误。此种错误一般不会对行为人是否为罪产生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类:
1、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也称“假想非罪”。一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但认为未达到犯罪程度,不是犯罪。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破坏军婚罪,其行为人可能只认识到与军人配偶同居不道德,但不至于犯罪。二是行为人更本就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而事实上确实犯罪行为。如“大义灭亲”、“同态复仇”等行为。
2、将无罪行为认为是有罪行为,也称“假想有罪”、“幻觉犯”。 行为人的该种行为在刑法上并没有规定为是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典型如正当防卫、盗取财物尚不足犯罪数额要求的。
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定性及刑罚轻重的认识错误。
一是对自己行为应成立罪名的误解,这种错误认识在法条产生竞合时极易出现。例如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线,本来行为人触犯的是破坏电力设备罪。
二是对行为应处刑罚轻重的误解,例如行为人不知刑法对加重或减轻情节有从重或从轻处罚的规定而受到与自己预想不同的刑罚。如正当防卫的过限行为,行为人知道刑法应对其过限行为给予处罚,但却不知道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的认识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即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之构成犯罪之事实与客观发生之构成犯罪之事实不相一致。这种认识错误可能影响到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有犯罪故意,进而影响到行为人是负故意责任还是负过失责任,亦或是不负责任。事实认识错误对于合理地解决行为人犯罪和刑事责任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理论比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理论更加复杂,它主要分为以下五种:
1、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由于对某种客观事实产生误解,而导致其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符。典型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行为。如一行人夜晚行路中被打劫,恰巧一民警路过救援,由于事发突然,光线不明,该行人以为其系劫匪之同伙,并将其打伤。
2、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出现偏差。该种认识错误有二种情形:
第一,预想侵害的对象和实际侵害到的对象属同一犯罪构成要件,例如,甲欲杀乙,却误认丙为乙而杀死了丙。
第二,预想侵害的对象和实际侵害的对象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如甲预想侵犯的对象是乙,于夜晚等在乙必经之路,后终于看到一黑影走过,遂开*射杀,近前一看,乃是一熊。区分上述两种情形的效果在于行为人将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同,原因是由于其行为导致犯罪构成要件产生了偏差。
3、手段、方法的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方法的误用,使行为人主观上的犯罪构成和客观上的犯罪构成产生了偏差。如:甲本欲毒药杀张三,但因为误认而错用了一种无毒的药物。另如误把毒药当药酒给他人治病,但却要了他人的命。
4、行为偏差,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有偏差。如甲欲杀张三,朝张三射击却击中张三身旁的李四。
5、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识不符合实际情况。
(1)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
(2)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
(3)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2:27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也就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或者事实情况发生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刑法上的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相对,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有关法律性质和法律意义的评价上的不正确认识,又称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也谓法律错误。此种错误一般不会对行为人是否为罪产生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类:[1]
1、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也称“假想非罪”。一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但认为未达到犯罪程度,不是犯罪。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破坏军婚罪,其行为人可能只认识到与军人配偶同居不道德,但不至于犯罪。二是行为人更本就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而事实上确实犯罪行为。如“大义灭亲”、“同态复仇”等行为。
2、将无罪行为认为是有罪行为,也称“假想有罪”、“幻觉犯”。 行为人的该种行为在刑法上并没有规定为是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典型如正当防卫、盗取财物尚不足犯罪数额要求的。
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定性及刑罚轻重的认识错误。一是对自己行为应成立罪名的误解,这种错误认识在法条产生竞合时极易出现。例如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线,本来行为人触犯的是破坏电力设备罪。二是对行为应处刑罚轻重的误解,例如行为人不知刑法对加重或减轻情节有从重或从轻处罚的规定而受到与自己预想不同的刑罚。如正当防卫的过限行为,行为人知道刑法应对其过限行为给予处罚,但却不知道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的认识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即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之构成犯罪之事实与客观发生之构成犯罪之事实不相一致。这种认识错误可能影响到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有犯罪故意,进而影响到行为人是负故意责任还是负过失责任,亦或是不负责任。事实认识错误对于合理地解决行为人犯罪和刑事责任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理论比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理论更加复杂,它主要分为以下五种:[2]
1、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由于对某种客观事实产生误解,而导致其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符。典型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行为。如一行人夜晚行路中被打劫,恰巧一民警路过救援,由于事发突然,光线不明,该行人以为其系劫匪之同伙,并将其打伤。
2、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出现偏差。该种认识错误有二种情形:第一,预想侵害的对象和实际侵害到的对象属同一犯罪构成要件,例如,甲欲杀乙,却误认丙为乙而杀死了丙。第二,预想侵害的对象和实际侵害的对象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如甲预想侵犯的对象是乙,于夜晚等在乙必经之路,后终于看到一黑影走过,遂开*射杀,近前一看,乃是一熊。区分上述两种情形的效果在于行为人将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同,原因是由于其行为导致犯罪构成要件产生了偏差。
3、手段、方法的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方法的误用,使行为人主观上的犯罪构成和客观上的犯罪构成产生了偏差。如甲本欲毒药杀张三,但因为误认而错用了一种无毒的药物。另如误把毒药当药酒给他人治病,但却要了他人的命。
4、行为偏差,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有偏差。如甲欲杀张三,朝张三射击却击中张三身旁的李四。
5、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识不符合实际情况。(1)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2)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3)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