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也可以作为其他购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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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6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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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9 02:15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作出涉及公众利益或当事人权益的重要决定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决策的公正、透明和合法。这不仅是监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也是维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保障。
首先,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或修改,监管部门应当提前告知相关企业和公众。这有助于企业和公众了解新标准的要求和影响,提前做好适应和准备工作。同时,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广泛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对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许可审批、认证或撤销等决定,监管部门也应当告知当事人。这包括告知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审批结果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信息。这有助于当事人了解审批进展和结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食品药品的抽检结果、违法行为的查处以及行政处罚等决定,监管部门也应当及时向公众告知。这有助于公众了解食品药品市场的安全状况,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同时,通过公开曝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可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促进企业的守法经营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作出涉及公众利益或当事人权益的重要决定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决策的公正、透明和合法。这有助于维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食品药品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条规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