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16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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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8 12:45
“特留份”制度之渊源可溯至古代罗马法的“义务份”制度,在《十二铜表法》时代,古罗马的遗嘱继承制度已逐渐普及,遗嘱自由原则亦得与确立,当然,此时的遗嘱自由并非由于个人主义的观点,而是家长通过遗嘱自由指定继承人,以防止家产的分散,维护家庭的完整。
在当时,家长虽然可依遗嘱自由,除子女的继承权,但当时民风敦厚,家长还是按照习惯,给未立为继承人的子女一定的财产,以尽养育之责。由于遗嘱的作用不过是用以表示家父权转移的工具,即遗嘱的内容,主旨明确了解,无可保密,因此罗马法中的遗嘱最初是以公开方式作出。公开的情况下,如果遗嘱人滥用遗嘱自由的权利,就会受到非议及论和宗教教规的制裁。但是到了共和国末期,随着私式遗嘱的出现和普通采用,立遗嘱的行为也逐渐由公开变为秘密,家长滥用遗嘱自由权的现象日趋严重,有的奴隶主甚至立遗嘱将遗产留给情妇或不相干的人,而不给自己的子女。于是法律基于对近亲的慈爱义务,创设了义务份制度。侵害义务份的遗嘱,法律认为不符合人伦道德,遗嘱人的近亲可提起“遗嘱逆伦之诉”,以请求撤销遗嘱,恢复其法定应继份,通常认为,这是特留份制度的最早源流。
罗马法上的义务份制度后被德国法接受,在此基础上,德国法对其进行了若干改进,现代意义上比较成熟的特留份制度才基本形成。
在日尔曼固有法上,家长的财产处分权受亲属的继承期待权所约束,当初不承认有遗嘱处分。后来,因受罗马法的影响,加之教会势力的膨胀,社会鼓励人们死后把自己的财产施舍给教会,日尔曼法逐渐承认遗嘱处分。但是,由于家产制度的根深蒂固,为防止家长的自由处分而导致家产的分散、家族的崩溃,法律曾明确规定,家产分为自由份和特留份两部分。家长即被继承人享有自由处分的遗产只占家产中的很小一部分,扣除自由份的大部分遗产为特留份,不得由被继承人剥夺的遗产份额。值得一提的是,日尔曼法上享有特留份的范围限于法定继承人,非近亲属如为法定继承人,则为特留份权利人。这说明在日尔曼法上享有特留份的人较之罗马法更为广泛,日尔曼法的做法对大陆法系特别是法国、瑞士等国特留份制度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继承立法都规定了特留份制度。如法国民法典913条——916条规定,遗嘱人可自由处分和不能自由处分两部分,被继承人的子女越多,遗嘱人可自由处分 的遗产越少;意大利民法典在继承编详细规定了享有特留份的继承人范围及享有的特留份额等内容;德国民法典在2303条——2338条的更为详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也有相应类似的规定。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在相关司法判例和有关成文单行条例中也有类似于特留份制度的内容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