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监视、窃听不能作为证据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20 18:31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23 21:55
你所讲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非法取得的证据材能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出,能否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根据,是诉讼中最易发生价值冲突的问题,具体就是涉及控制犯罪与保护人权、程序正当与实体真实等之间利益的冲突与平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就是对两种价值进行了权衡以后,所确定的认为保护人权比控制犯罪跟重要,程序正当比实体真实更重要。(也就是说你的说的忧虑都客观存在,但是如果没有非法证据排除就会有更多的刑讯逼供,本来就很弱势的被告人将无人格尊严可言).对于强势公权力来说,法律的选择是宁愿错放一个,也不要一个扩张无法无天的公检法。
1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启动暨研讨会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执法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就想到其后果。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的否定和谴责。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执法机关,在执法机关采取非法手段调查收集证据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在以后诉讼程序中要求排除。要想否定一项诉讼行为,最有效的莫过于其无效,而想制止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宣告其违法获得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从而督促司法机关守法并依法办案。
2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彻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无不与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可能放纵犯罪,但其最大优点就是要保证言词证据的自愿性,从而达到定罪处罚的准确性的目的。
3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研讨会非法证据规则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能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存在一个价值权衡的问题,如果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对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是有益的,但这样做是以破坏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的。反过来,如果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又会阻碍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这与该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念,对公民个人权利重视程序等因素都是相关的。该规则的确立,是一国文明水平的标志,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即从惩罚犯罪第一到注重保护人权的诉讼观念的进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23 21:57
你这个说法太绝对,现在法理上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你说的,一种是认可这种取证!你说的那种观点是以司法的独立,公正平等为原则,其主要思想为不一另种违法行为来证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