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 施工单位怎样发怎样的文?是否要停工?_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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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0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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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23 12:51
看合同条款。如果专用条款中没有约定,参照通用条款
62、进度款
62.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的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间按月为单位。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间结束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发出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款额,包括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
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应包括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已经支付的工程价款、本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其他应在本期结算的工程价款、按合同约定应在本期扣除的工程价款、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62.2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第52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报送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报送计量结果后3天内予以确认,并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62.3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62.2款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计量,则视为承包人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按承包人已完工程款额报告中的金额支付进度款。
62.4 发包人未按第62.2款和第62.3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59.2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7天内仍未按要求支付的,承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23 12:50
可以先发律师函,甲方收到律师函7天之内未付款的,可以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