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能拥有肖像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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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0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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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2 03:11
肖像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人格权利,伴随着民事主体从出生到死亡,肖像权无论是对于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来说都是具有的。小朋友属于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当然享有人格权当中的肖像权。
一、未成年享有肖像权吗
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因此,自然人从出生就享有以上民事权利,包括肖像权。
二、肖像权有什么法律特点
(一)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二)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三)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辨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三、肖像权涉及哪些方面
(一)肖像制作权。是否将形象转化为肖像,决定在肖像权人,没有征得同意或经默认,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制作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时,肖像权人有权制止他人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二)肖像使用权。即肖像权人有权将肖像有偿或无偿转让与其他人根据约定的用途使用。
(三)肖像拥有权。公民可以拥有自己的肖像,可以保存、收藏自己的肖像。
(四)肖像维护权。公民在其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其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时,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小朋友的肖像权如何行使
小朋友一般属于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朋友的肖像权遭到侵犯的时候,一般可以由法定代理人对侵权人提起肖像权侵权之诉。但是法定代理人在代为行使小朋友的肖像权的时候,需要注意是否是纯获利的行使,如果代为行使有损未成年人的法益,未成年人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是可以就此提出诉求的。
五、小朋友的肖像权被侵权如何认定
案件情况:
梁某某父母曾经与梁某某一同到新津县青青农场游玩,梁某某母亲将当时拍摄的一组梁某某玩耍的照片转至微信朋友圈中,后某报社未经梁某某及其法定监护人许可,将其中一张有梁某某肖像的照片刊登于某报纸的栏目中。梁某某认为,某报社与某学前教育研究有限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肖像用于具有经营性质的宣传活动中,侵犯了其本人的肖像权。某报社认为其不构成对梁某某肖像权的侵权,梁某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受到了严重精神损害,故报社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但愿意参照《报社稿酬及信息报送奖励标准》对梁某某进行适当的补偿。某学前教育研究有限公司认为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报社未经梁某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同时配以商业活动的宣传语以及咨询报名电话,属于商业营利性质的宣传活动。因此,报社侵犯了梁某某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对于梁某某要求被告赔偿肖像权使用费的请求,本院认为,报社侵犯梁某某的肖像权,应当赔偿损失。对于梁某某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本院认为,报社的栏目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家庭,受众面特定,发行量相对较小,此次使用梁某某肖像的行为,无证据证明给梁某某名誉等造成不良影响,更不能证明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不予支持。但报社应当对擅自使用梁某某肖像的行为向其书面道歉。*遂判决:报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梁某某赔礼道歉,支付梁某某4000元,驳回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