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20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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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7:39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人大行使监督权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要有以下一些形式和手段:
(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基本形式,一般分三个层次:人大会议(在每年例会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全面的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的决议;人大常委会会议(在举行例会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某一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人大专门委员会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审议好有关议案,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好工作。
(2)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3)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督促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