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在公司一部门主管,因个人原因辞职,现又欲回去仍为其它部门主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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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9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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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22 20:13
如果当初离职的时候没有说到具体离职原因,那么非常简单需要编造一个离职原因。
个人推荐一个好方法:告知当初离职原因是为了学习、考试、自修、家庭原因。
一切理由都与公司毫无任何关系。更重要的是,这个原因不会再影响到你现在工作。
如果当初已经说了离职原因,那么继续回去的话,你要说的时候就比较尴尬。因为好马不吃回头草么。
具体表现手法:
首先要表现出,非常若无其事的样子。让别人感觉你又被请回来了。
其次准备好一套好的IDEA或者发展PLAN。这次回归是给公司带来新的财富,或者新的思想等有价值的东西(找一些最新的理论或者书看看)
最后尽量少提自己的原因,而直接把话题带入今后企业发展上。只有等别人私下问你回来原因的时候,你才把我上面让你编造的原因告诉他们。
注意编造的原因和IDEA或者PLAN一定要永恒一样。不然就容易穿帮了哦。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22 20:07
常言道:谁人背后不说人,谁能不被别人说?如果你到了那种不再回到原公司就活不下去了那你就回去,但是要有被别人嚼舌头的思想准备。一楼说的对,好马不吃回头草,不管当时何种原因你离职都是有你一万个走的理由,现在灰溜溜的又回来了反正不太好,换做我我是实在在的张不开嘴呀,至于怎么说一楼xuchanggu已经说的很明白了,说真的,我真佩服你的勇气。加油吧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22 20:09
你可以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如公司不满足你的要求,到公司所在地劳动局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