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20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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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21:50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作出修改,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规的规定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