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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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6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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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7:20
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储方案
根据※※※※公司提出的书面申请,我们对标的物权属、四至范围、面积、用途、利用现状均进行了现场踏勘,调查审核,并征寻了规划部门意见后,认为符合土地收储条件,可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现就房地产收储有关具体事项特制如下收储方案:
一、收储土地范围。本次被收储标的物位于※※※(具体四至范围见图),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出让,土地面积为※※m2,[详见※※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收储土地利用现状。该宗地原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权属界线清楚,目前无出租和抵押行为,宗地现场已达到“三通一平”。
三、收储依据与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及《※※县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相关规定,该宗地可采取依法有偿收回方式。
四、收储土地价格。
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拟收储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格进行评估,拟定收储价格,报主管部门批准确认。
1、收储补偿标准。属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划拨用地的补偿*给予补偿(可按土地用途最高出让年限评估价的50%计);属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属新征土地按新征地的补偿;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依据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定给予补偿;属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在实际补偿收储中需增加补偿额的,经主管部站集体会审后,报县*批准实施。
2、收储补偿价款。根据土地与房产评估报告和现场踏勘、测算、审核,拟定该宗地收储补偿总价为※※万元整。
五、收储审批程序。
1、收购申请。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权属证明村料或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由本中心主动联系收储。
2、审核调查。对拟收储标的物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审核。
3、征寻意见。申请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意向报告。
4、产权评估。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房产测量机构和评估机构进行测量和评估。
5、费用测算。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进行土地收储补偿费用的测算。
6、拟定收储方案。根据土地权属情况,规划设计条件以及收储费用测算结果等,拟定具体收储方案。
7、集体会审。由县局组织会审系统对拟收储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收储价格、收储方案进行集体会审。
8、审批确认。将会审意见形成正式的土地收储方案,报县*审批。
9、实施土地储备。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储协议》,按照收储方案要求实施土地储备。
六、收储保障措施。
1、落实收储资金。该宗地应由县财政拨付专项资金进行实物收储,但鉴于县财政资金周转困难,建议采取协议方式收储,其收储款可待该宗地出让成交后,一次性付清。
2、加强规划管理。规划部门应科学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地块用地条件,严格规划控制,依规统一建设。
3、加强储备土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负责制度,加强储备土地巡查管理,并成立专门班子,严历打击抢建、抢种和违规建筑行为。保证完成收储土地依法出让的前期工作
二0一0年 十 月二十九日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7:20
求:谁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具体写法和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7:21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和程序2010-7-6 16:43:3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到国家利益以及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收回国有土地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收回程序则无专门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对因闲置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作了一些规定,但由于收回土地的情形十分复杂,笔者结合管理实践经验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收回国有土地的条件
综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收回国有土地的法定条件包括以下5种情形: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城市房地产法》第十九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使用土地的;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
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的。
收回国有土地的审批权限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新的建设项目单位向原批准用地的市或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用地申请,由市或者县级*决定。
对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由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的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向原批准划拨土地的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或者县级*决定。
对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的,或者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以及闲置土地的,由市或者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或者县级*决定。
收回国有土地的程序收
回国有土地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方面的程序: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
拟订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或县级*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的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
听证。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或者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该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报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或者县级*审批。
下达收回决定书。根据市或县级*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后若干期限内(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注销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对于出让的土地,还应当依法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被收回土地已经设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权之前,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行为的执行。
补偿。因使用期届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因土地使用权人违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不予补偿。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补偿。
采用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标准由市或者县级*在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实际使用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物处理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局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收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利状况;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表及调查报告;
4.详细的土地补偿标准和金额;
5.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基本上围绕上面5个方面来组织文本就行了,具体的图件要看报批部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