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设置的有关环保要求,以下哪条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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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8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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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0 16:08
【答案】:C
参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4.8.18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靠近接入市政管道的排放点。2居住小区处理站的位置宜在常年最小频率的上风向,且应用绿化带与建筑物隔开。3处理站宜设置在绿地、停车坪及室外空地的地下。4处理站如布置在建筑地下室时,应有专用隔间。5处理站与给水泵站及清水池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m。4.8.19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房间或地下室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当处理构筑物为敞开式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5次,当处理设施有盖板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5次。4.8.20生活污水处理应设置排臭系统,其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人、畜、植物造成危害和影响。4.8.21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机械运行噪声不得超过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对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应设独立隔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