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07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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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23 11:42
“三跨三分离”是信访方面的信访问题,具体为:“三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三分离” (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
1、三跨:
跨地区:一件案子涉及两个地区,比如移民问题,就可能涉及户籍地和投靠地两个地区。
跨部门:就是一个案子涉及两个或者多个部门。
跨行业:就是一个案子涉及两个或者多个行业。
2、三分离:
人事分离:人与事分属两地,如信访人在别地发生案件,却要户口所在地解决。
人户分离: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因城市规划、危房改造、房屋出租、人口流动等原因,人户分离问题日益突出。
人事户分离:更为复杂,案件发生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均不在一起。
“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则:
第一条 协调范围和重点。国家信访局负责协调涉及省际、*和国家机关、*企业,且经过省级层面沟通对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信访事项。协调的重点是明确解决信访事项的责任主体,并跟踪落实,推动问题解决。
第二条 责任划分的原则。按照《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信访事项的事发地或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是化解的责任主体,承担主办责任;信访人的户籍地、常住地(不包括信访人滞留地)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信访人的困难帮扶、思想疏导等工作,承担协办责任。
第三条 协调的具体程序。凡是提请国家信访局协调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须先经省级层面沟通对接,并由省信访局(办)或部委*(室)提出报告。承办司室组织协调时,协调会议需要市一级党政领导参加的,需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需要赴实地了解情况进行协调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实施。司室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防止同一信访事项多头交办或协调。
第四条 协调方法和要求。协调前,承办司室要做好准备工作,主要是全面梳理情况、掌握相关*、了解意见分歧、分析问题成因、研究协调方案等。协调时,要认真听取涉事各方的意见,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明确各方责任、形成协调意见。
协调意见主要体现明确责任主体、解决问题思路方法和相关工作要求,并注意调动地方和部门解决问题的主动性、积极性;形成《会议纪要》的,应由参与各方会签。
要充分发挥有关部委的职能作用,对职责界限清晰的信访事项,承办司室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相关部委组织协调;对情况疑难复杂、*性较强的信访事项,要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协调,共同研究意见。
第五条 后续跟踪落实。按照“谁协调、谁跟踪”的原则,承办司室要抓好协调意见的督促落实,及时了解掌握信访事项的化解进度,确保解决到位。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23 11:42
“三跨三分离”是信访方面的信访问题,具体为:“三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三分离” (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
1、三跨:
跨地区:一件案子涉及两个地区,比如移民问题,就可能涉及户籍地和投靠地两个地区。
跨部门:就是一个案子涉及两个或者多个部门。
跨行业:就是一个案子涉及两个或者多个行业。
2、三分离:
人事分离:人与事分属两地,如信访人在别地发生案件,却要户口所在地解决。
人户分离: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因城市规划、危房改造、房屋出租、人口流动等原因,人户分离问题日益突出。
人事户分离:更为复杂,案件发生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均不在一起。
“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则:
第一条 协调范围和重点。国家信访局负责协调涉及省际、*和国家机关、*企业,且经过省级层面沟通对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信访事项。协调的重点是明确解决信访事项的责任主体,并跟踪落实,推动问题解决。
第二条 责任划分的原则。按照《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信访事项的事发地或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是化解的责任主体,承担主办责任;信访人的户籍地、常住地(不包括信访人滞留地)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信访人的困难帮扶、思想疏导等工作,承担协办责任。
第三条 协调的具体程序。凡是提请国家信访局协调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须先经省级层面沟通对接,并由省信访局(办)或部委*(室)提出报告。承办司室组织协调时,协调会议需要市一级党政领导参加的,需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需要赴实地了解情况进行协调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实施。司室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防止同一信访事项多头交办或协调。
第四条 协调方法和要求。协调前,承办司室要做好准备工作,主要是全面梳理情况、掌握相关*、了解意见分歧、分析问题成因、研究协调方案等。协调时,要认真听取涉事各方的意见,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明确各方责任、形成协调意见。
协调意见主要体现明确责任主体、解决问题思路方法和相关工作要求,并注意调动地方和部门解决问题的主动性、积极性;形成《会议纪要》的,应由参与各方会签。
要充分发挥有关部委的职能作用,对职责界限清晰的信访事项,承办司室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相关部委组织协调;对情况疑难复杂、*性较强的信访事项,要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协调,共同研究意见。
第五条 后续跟踪落实。按照“谁协调、谁跟踪”的原则,承办司室要抓好协调意见的督促落实,及时了解掌握信访事项的化解进度,确保解决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