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06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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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4 08:27
李某因欠刘某15万元到期未付而请第三人王卫兵担保缓期履行,王向刘某出具了担保书,但其在担保书上没有署真名,而署的是“王伟斌”,这一点债权人刘某并不知道。债务到期后,李某下落不明,刘某遂将其与担保人一起告上法庭。庭审中,王卫兵说自己不叫“王伟斌”,所以担保行为无效,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署假名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属“真意保留”,按法学理论不影响其行为的效力。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4 08:26
一。欺诈和真意保留的效果不一样。
欺诈造成合同无效,真意保留下合同仍然具有效力。
二。欺诈和真意保留的构成要件不同。
欺诈:因受他人故意欺骗,陷于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与内心意思不符合。
第一个回答中对于真意保留的举例已经很明确了,关于欺诈的话可以从构成要件和效果两方面进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