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间办案单位传唤我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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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7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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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0 04:16
监视居住传讯目的是便于办案机关了解与当事人案件有关的事情。处于监视居住期间的犯罪嫌疑人,要确保随传随到,传讯时间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12个小时,特别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连续传唤的时间最多不应该超过24个小时。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