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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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4:04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②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核。③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④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