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划转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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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6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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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14:41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说明该事项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因此,划入方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同时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划出方应按照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则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进一步明确:“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或摊销。
因此,对你公司将设备划转给全资子公司,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备,另外,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入方按照原账面净值确认计税基础并折旧扣除,这里的原账面净值并非是指会计账面所反映的净值,而应当是以原计税基础确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14:41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说明该事项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因此,划入方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同时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划出方应按照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则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进一步明确:“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或摊销。
三、土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的规定,应按规定缴纳土地*。
四、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五、印花税。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规定,无偿划转双方应签订无偿划转协议。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如果涉及到产权过户登记的,则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有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因此,企业间不动产划转,划出、划入方均应当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