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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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1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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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15 12:31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下:
1、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假或哺乳期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者因工负伤处于医疗期或者康复期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者在法定年假期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5、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1、劳动者提出解除;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3、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出解除;
4、劳动者依法单方解除;
5、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
6、劳动合同期满;
7、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8、劳动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失踪的。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医疗期、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因工负伤的医疗或康复期以及法定年假期间,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下,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