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02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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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17:34
公民没有权力、义务遵守不公平的判决,公民应该遵守了合法的判决。
一、人民*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判决的效力和特点:
判决书从送达或当事人接到的第二天起,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不抗诉,过了上诉和抗诉期限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的判决,宣判后立即生效。
人民*的判决有两个特点:
1、具有稳定性。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变更或撤销,如有错误,只能由人民*按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2、具有强制性。判决生效后,执行部门有按照判决执行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坚决服从,不能抗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