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与旗下公司的管理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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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6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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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21:19
集团总部对下属各项目公司应该既放权让利,又非放任不管,因此在绩效管理上,在注重结果的同时也要关注过程,采用“项目承包+年度考核”的方式(尤其适合于开发周期3年以上的项目)对项目公司进行绩效考核和经营激励。项目经营承包在成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的经营班子(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骨干员工。承包经营责任小组,与集团总部签订项目经营承包合同。承包小组内的责任和利益分配比例由项目总经理确定,并可视人员的贡献、变动等调整比例,上报集团总部备案。)
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及外部宏观环境的影响,企业规模化、集团化将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当直接从事项目开发的房地产企业集团成为纯粹承担管理职能的集团总部后,就要转变角色,划清职能,尽快理顺集团总部与项目公司的关系,集团总部不再直接从事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而成为整个集团的决策中心,资源调配中心、服务和监督中心,项目公司则成为集团的利润中心和成本控制中心。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21:19
提问几个问题中之间,实际上存在较为复杂的交叉综合关系。
1. 集团以股东与董事会等形式出现;
2. 分公司隶属集团,其商业与社会活动对集团(董事会)负责;
3. 分公司需要指定法人作为公司行为的负责人;法人可以是集团股东,也可以是其它人,遵守公司及法律规定,并享有集团赋予的权利与酬劳(可以是股份);
4. 在集团与旗下公司的经营方面,一般没有定数,各人经营方式(战略,战术,文化)都不尽相同。一般分公司会按产业领域等划分,以更专业的经营。
5. 子公司成立时需要重新注册,但注册时有标明归属的集团.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股权转化为公司清算后剩余的财产比例,参与财产分配与清算。
公司机会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公司的受信人篡夺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所谓公司机会,是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获得的并有义务向公司披露的、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商业机会,公司董事和高管不得篡夺公司机会是其对公司负有的一项忠实义务。我国2005年公司法引入了英美法上的公司机会制度,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自己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公司的商业机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股东登记的效力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3700
论上市公司收购与公司社会责任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4358
对董事篡夺公司机会问题的几点思考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4497
家族公司及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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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 几篇论文
http://www.civillaw.com.cn/special.asp?id=304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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