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怎么写?有范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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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2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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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1 15:15
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方案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方案适用于我省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中“附件3: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名单”中的41个县区(见附件2)的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
西安市:周至县
宝鸡市:凤县、太白县
延安市:子长县、安塞县、志丹县、吴起县
榆林市: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
汉中市:汉台区、南郑县、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宁强县、
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
安康市:汉滨区、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 、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
商洛市:商州区、洛南县、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
其中试点县:志丹县、吴起县、镇坪县、旬阳县。
二、组织机构
为指导各市做好考核工作,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及省发改委联合成立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省环保厅厅长 何发理
副组长:省财政厅副厅长 韩中林
省发改委总工程师 樊维斌
省环保厅副厅长 李孝廉
成 员:省财政厅经建处处长 秦孝忠
省发改委规划处处长 温志刚
省环保厅监测处处长 李大虎
省环保厅规财处副处长 马占斌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 黄国全
领导小组下设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监测处,具体负责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各项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大虎兼任。
三、任务分工
省财政厅:负责对考核评价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与监督。
省发改委:负责对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汉中、安康、商洛三市的28个县(区)考核评价工作的过程进行指导与监督。
省环保厅: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编制从2010年开始每年度的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报告。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考核评价的技术支持工作,整理汇总和审核各市县区报送的数据资料,编写技术审核报告,协助省环保厅完成考核评价工作。
有关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协调组织水质、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整理和审核。
被考核县域人民政府:按照环保部和财政部、省环保厅要求填报相关数据、编写自查报告,完成县域水质、空气质量监测工作。
四、考核程序
(一)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名单中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自查工作,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考核办报送自查报告。
(二)省考核办于每年3月底前将全省的审核报告和审核意见上报环境保护部,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汉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2011年工作计划
以2009年为基准年,考核评价41个县(区)2010年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2011年4月20日前:省环保厅联合省财政厅转发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考核办法》。
省环保厅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参加国家相关培训,准备试点县域生态遥感影像。
省环保厅组织全省7市41县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制订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方案。
2011年4月25日前: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考核办法》及《实施方案》的要求,将自查报告(见附件1)、数据资料报所在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各市审核后统一报送省环保厅。
2011年4月30日前:省环保厅对省域内被考核县域的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形成省级数据审核表并报送环境保护部。
2011年6月30日前: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5月15日前完成4个试点县域遥感解译工作。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做好迎接环保部抽查准备工作。
六、指标解释
(一)林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林业部门概念,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林地覆盖率=县域内林地面积/县域面积×100%
(二)草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农业部门概念,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草地覆盖率=县域内草地面积/县域面积×100%
(三)水域湿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水利、林业部门概念。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水域湿地覆盖率=(县域内河流面积+湖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面积)/县域面积×100%
(四)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农业、国土资源、城建主管部门概念。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城建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县域内耕地(水田、旱地)面积+建设用地(城镇用地、农村居民地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县域面积×100%。
(五)坡度大于15度耕地面积:县域内山区、丘陵地区耕地及坡度≥15°的耕地面积。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供。
(六)未利用土地面积:县域内沙地、戈壁、裸地、盐碱地等未利用地面积。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七)SO2排放强度:指单位面积SO2的排放量,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计算公式:二氧化硫排放强度= SO2排放量/县域面积
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统计数据,县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八)COD排放强度:指单位面积COD的排放量,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计算公式:COD排放强度=COD排放量/县域面积
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统计数据,县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九)固体废物排放强度:指单位面积固体废物排放量,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计算公式:固体废物排放强度=固体废物排放量/县域面积
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统计数据,县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十)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包括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率。污染源主要是指县级以上重点污染企业,包括国控、省控、市控和县控的重点排污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指县城、乡镇工业区、开发区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计算公式:污染源排放达标率=达标排放的污染源数量/区域内污染源总数或县域内污染源监测达标次数总和/县域内污染源监测次数总和
数据来源: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数据。采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按照地方或者国家颁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监测,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监测项目按地方或国家颁布的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中的项目进行,具体监测项目由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部门确定。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未监测频次按不达标次数计算。
(十一)水质达标率:指达到Ⅰ-Ⅲ类水质要求的断面占全部监测断面比例。数据来自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数据。
计算公式: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监测总频次×100%。
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数据。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未监测频次按不达标次数计算。
(十二)空气质量达标率:指县域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空气质量评价使用API指数法,用污染物日均值评价。
计算公式:空气质量达标率=优良质量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数据。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未监测频次按不达标次数计算。
七、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由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完成。自查报告包括被考核县域“数据指标汇总表”和“上报指标与2009年指标比较情况的说明”两部分。
(一)数据指标汇总表
数据指标汇总表分为考核指标汇总表和副填报表两部分。考核指标汇总表主要用于计算被考核县域2009年、2010年EI值以及EI的年际动态值(△EI)。数据副填报表作为判别县域生态环境保护效果的辅助依据。
各县按照各自所属生态功能类型,填写汇总表中特征指标的相关项目。
(二)数据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
1.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准备,及时收集相关材料,客观填报数据,编写自查报告,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完整性。
2.县级人民政府填报的数据需具有相关部门(如环保、农业、水利、林业、城建等)加盖公章的证明。数据填报表、自查报告及相关的监测报告、数据提供证明报送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3.填报数据时须注意数据量纲的转换,避免填报出现差错。
4.副填报表中C表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填报表,若为手工监测应逐次填写监测日的日均值,不得填报月均值或年均值。
八、有关考核指标环境监测方案
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度按照以下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本县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或市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
(一)环境质量监测
1.水环境质量监测
水环境监测主要监测地表水。
地表水监测以手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作为补充。
(1)监测断面布设 地表水监测断面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评价县域内至少布设2个监测断面,已有2个水质监测断面(包括国控、省控或市控)的,则按照已有点位开展监测,不足2个监测断面的,应在县域范围内选择最大的河流(水系)和第二大河流(水系)各布设一个监测断面。县域范围内无地表水体的不监测。
(2)监测项目 手工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的指标(粪大肠菌群指标不监测),并增加流量和电导率项目。
自动监测项目为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7项指标。
(3)监测时间及频次 手工监测每年监测12次,每月监测一次。
自动监测时间为每日的0:00、4:00、8:00、12:00、16:00、20:00时采样监测。
2.空气质量监测
空气质量监测以自动监测为主,尚未具备自动监测条件的采用手工监测或流动监测。
(1)监测点位 已开展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按已有点位开展监测;尚未开展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在县城人口密集区布设监测点位,至少布设1个点位,开展手工或流动监测。
(2)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为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和二氧化氮(NO2).
(3)监测时间及频次 手工监测和流动监测每月监测1次,连续监测5天;自动监测为每小时监测1次,手工监测方法按《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所规定的方法和技术要求进行。
3.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污染源监测按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有关规定执行,对国控、省控和市控和县控污染源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
(二)质量保证
水、空气环境质量监测,执行相关的技术规定和标准,建立全程序的质量管理措施。
1.水质监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的有关要求。
2.空气质量监测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指南》的有关要求。
3.水、空气监测从样品采集、样品流转、样品分析到数据审核都有完整的记录,并三级审核,同时建立电子或纸质档案。
九、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工作要贯穿整个考核评价工作。相关参与单位或部门都必须开展严格的质量控制工作。
(一)被考核县域抽查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开展结果抽查工作。抽查方式包括现场核查、高分辨率遥感核查、以及无人机监测等。重点检查具有以下情况的县域:
(1)与2009年及上一年度相比,报送的指标数据或计算获得的指标发生明显变化的县域;
(2)数据来源不明确,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县域;
(3)未能按照《考核办法》或实施方案要求提供数据材料的县域。
(4)工作组织不力,数据填报不规范,存在胡填、乱填嫌疑的县域;
(二)数据搜集质量控制
被考核县域在收集数据资料或组织开展监测时,要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规范及规定。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如自然生态指标数据),均需有相应部门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对于SO2、COD、固废等指标数据必须是上级环保部门文件认定的数据;水质、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的有关要求,同时从样品采样、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监测报告都有完整的记录,建立电子或纸质档案。
十、县级人民政府数据报送
(一)报送对象:省环境保护厅
(二)报送内容:自查报告、水质、空气质量监测报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等,以及有关数据提供说明和证明材料(按此顺序装订成册)。
(三)报送时间: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自查报告,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四)报送方式:电子版(光盘)和纸版一式两份同时报送。
附件:1.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
2.陕西省41个县(市)生态功能区类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