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9)执他字第4号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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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1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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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13 18: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
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该追偿权是否须另行诉讼问题请示的答复
2009年5月8日 【2009】执他字第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中无须另行诉讼的意见。即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已经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担保人无须另行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