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第四年,这期间一直在看病,单位现在不给工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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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0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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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11 10:58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一年的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两年,两年之内,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按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如果是工伤认定并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旧伤复发,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单位不支付工资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是未经鉴定,属于拒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公司停止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