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八个严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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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1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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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18 01:12
严禁泄露谈话内容、严禁歪曲事实真相、严禁违反谈话程序、严禁以权谋私、严禁利用谈话威胁或恐吓、严禁诱导或误导谈话对象、严禁对谈话对象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严禁擅自改变谈话地点或方式。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纪检监察谈话的公正性、严肃性和合法性,维护谈话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谈话人员的职业操守和形象。
一、严禁泄露谈话内容
纪检监察机关在谈话过程中,必须严格保密谈话内容,不得擅自泄露给无关人员或机构,确保谈话内容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二、严禁歪曲事实真相
谈话人员必须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真实记录谈话内容,不得歪曲事实真相,不得随意篡改或编造谈话内容。
三、严禁违反谈话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在谈话过程中,必须遵循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不得擅自改变谈话方式或缩短谈话时间,确保谈话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四、严禁以权谋私
谈话人员必须保持职业操守,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谈话之便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五、严禁利用谈话威胁或恐吓
谈话人员必须尊重谈话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谈话进行威胁或恐吓,确保谈话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六、严禁诱导或误导谈话对象
谈话人员必须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得诱导或误导谈话对象,确保谈话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七、严禁对谈话对象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
谈话人员必须尊重谈话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确保谈话过程的文明和和谐。
八、严禁擅自改变谈话地点或方式
纪检监察机关在谈话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谈话地点或方式,确保谈话的顺利进行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八个严禁是确保纪检监察谈话工作规范、公正、合法的重要保障,谈话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确保谈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实施。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第四条规定: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四)民主集中制;(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条规定:
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九)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一)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十二)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十三)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四)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五)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