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检测产品不合格,不处理会怎么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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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6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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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0:18
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的情形,按照不合格项目区分为一般不合格和严重不合格(即有严重质量问题),前者仅由质量监督科室按程序作后处理即可,而后者在质量监督科室做后处理的同时,还应及时移交给执法科室立案,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9条进行处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概述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概念源于《产品质量法》第15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之前根据组织抽查部门和抽查环节不同,分为原质监部门负责的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原工商部门负责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
随着市场监管总局的成立,《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时将15条后半段改为 “监督抽查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总局也通过部门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将生产领域质量抽查和流通领域质量监测两项制度整合,统一名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不合格的处置要区分
《产品质量法》第17条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置已有详细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对此条,有人理解为对于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情况,市监部门内部必须先由质量监督科室履行完前两句规定的所有操作(告知、责令改正、公告、整顿、复查等),经最后一次复查仍不合格才能移交执法科室立案处罚;
也有观点认为只要监督抽查不合格,质量监督科室在履行前两句操作的同时,即可一并移交执法科室立案处罚,甚至还想让执法科室一并代劳告知、责令改正、复查、公告和整顿等后处理工作。
从法条表述上看,前两句属同一款,所列内容明显是递进关系,即对不合格情形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予以公告—公告后复查—复查不合格停业整顿—整顿后再复查—复查仍不合格吊销执照,不过这里省略了限期内已改正和公告或整顿后复查合格的情形(因为合格所以无须再做处置);而最后一句单列为一款,与前两句并非递进关系。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0:18
一般是这样的。
如果是自己送去送检的,检测结果不合格,那么就是拿不到该产品的检定合格证,许可证之类的也办不出的,也就不能生产了。
如果是被质监局抽查到的,那问题要严重一点,一般要你停产和一定时间的整改,要马上处理的,相同产品要马上送检的,如果合格了,问题不大。
如果还是不合格,那问题大了。
如果置之不理,超过了时限,那么质监局会全省通报的,你也就没有生产这个产品的资质了。
如果涉及犯罪的话,*会找你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0:19
检测依据是产品的执行标准,可能是企业标准,也可能是国家标准,具体要看产品。 如果判定为不合格,会给你检测报告和结果告知书,上面都会写明检测依据和不合格项目。
质监局已到服装店抽样检查,铁路*他管得着那一段吗?是不是狗咬耗子?那就别理他吧!你说你质监局与这个服装店是什么关系啊?这都是哪儿跟哪儿啊?算得上中国的奇闻吧!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0:19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第四十九条或者第五十条进行处理,
没收不合格商品,没收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利润,并加处罚款。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