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07:01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23:31
没有权利,收取的话可以要求中介承担违约责任。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23:32
正常是没有权利的,如果有房东的委托授权书,可以收取您定金,但要注明房产的价格与位置等付款方式等主要条件因素,不然你也可以以某种原因推翻!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23:32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百度平台合作律师为您服务!已收到您的问题,请稍等!提问房产买卖合同没签定,中介能否退回已交定金
回答中介费可以和中介公司协商退还,如果中介公司不同意退还,则要以你们签定的委托服务合同约定为标准,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约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如果委托服务合同的约定是以交付定金为服务达成标准,则需要支付中介费用。
定金也只能是和卖方协商退还,如果卖方不同意,则不能退还。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没有权利,收取的话可以要求中介承担违约责任。
《*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对华某而言,其义务是按照预先约定与房地产中介或与房东洽谈购房事宜,该义务其已经履行,即使*终因房款、税费等问题未能协商一致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也并非华某过错,而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因此,无论如何,房产中介都应将收取的定金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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