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15 01:0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18 05:47
1、不可以: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判断依据,并不是当事人双方的户口本是否单独立户,而是当事人是否属于该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而且还需要结合户口所在地的集体土地承包期限而定,在本次承包期限内,不管是新增(减)人员的土地经营权,都是不调整的; 3、当事人具体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