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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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6:31
抵押无效。这是因为我国《担保法》第37条第2项、《物权法》第184条第2项均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而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本案合同中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必将随之被抵押,这直接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同时,《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住房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栖身场所,如果农民把自己所有的房屋用于抵押,在实现抵押权后,就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抵押人将会居无定所,不利于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