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05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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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3 06:43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办〔2005〕173号 对北京铁路局《关于解决1998年提前退休人员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北京铁路局: 你局原石家庄铁路分局《关于解决1998年提前退休人员问题的请示》(石铁分劳〔2005〕55号)收悉,经研究并报请省*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原石家庄铁路分局提出的重新处理1998年提前退休人员的意见,执行京铁劳〔2004〕84号文件有关*。严格按照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精神统一职工思想认识。 二、对原石家庄铁路分局1998年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逐人审核,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一)1999年底以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原办理的退休手续不再重新处理。 (二)1999年底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本人申请保留现养老保险关系的,与单位履行合法手续,签订保留现养老保险关系协议,原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不再重新处理。其他人员由企业收回,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三、重新处理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由企业收回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退还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至退回单位之月止的基本养老金。 (二)补缴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