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取证时已经签名,证人自己以后能不能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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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5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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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5 13:42
首先分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只有证言一般无效。符合以下情形,经人民*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有相关规定,因为证人证言受到自身感知能力、记忆力、表述力以及案发时的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这些主客观因素都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有影响,对所证明的情况,后来又发现所说的情况有误,就可以更改。
一方当事人提供多份相互矛盾证言,且证言重叠即证言反复,*又无法查清的,应确认证言无效。
证人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庭后又反悔,在第二次庭审中又推翻其证言,如果无相应证据证明的,应对其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的证言为准来确定有无证明力。总的来说,是不可以自己改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5 13:43
可以改,但要有证据。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5 13:43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有相关规定,因为证人证言受到自身感知能力、记忆力、表述力以及案发时的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这些主客观因素都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有影响,对所证明的情况,后来又发现所说的情况有误,就可以更改。
一方当事人提供多份相互矛盾证言,且证言重叠即证言反复,*又无法查清的,应确认证言无效。
证人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庭后又反悔,在第二次庭审中又推翻其证言,如果无相应证据证明的,应对其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的证言为准来确定有无证明力。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5 13:44
民事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