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04 11:54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9 15:55
(1为原题答案)答:①甲厂的行为既是一种引入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诋毁他人荣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9 15:53
1.甲厂诋毁乙厂的商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侵权行为。2.乙厂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损失额包括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不应减少而减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