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省离休干部扩理贵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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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4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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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0 17:25
苏委老干〔2015〕61号: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0元。
二、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700元。
三、已享受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护理费。
四、凡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护理费按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标准执行。
五、此次调整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