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能互相开票吗分公司是非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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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5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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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7 11:03
总分公司能互相开票,分公司是非独立核算。
分公司在没有独立核算能力时,其财务账目和报表须归总公司统一处理。分公司不得与总公司互开发票。分公司开票须在获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发票。尽管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总公司应支持和指导分公司处理发票及税务责任。
总分公司的税务管理:
1、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税务登记:总公司需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核算单位,通常随总公司一并登记;
2、发票管理规定:总公司可以为分公司开具发票,但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核算单位,通常不具备独立开票的资格;
3、税收申报职责:总公司负责合并申报税务,包括分公司的税务信息,因为分公司不独立申报;
4、税收征管法规遵循:总分公司需遵守国家税收征管法规,确保税务活动合法合规;
5、税务风险控制:总公司需对分公司的税务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以防范税务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分公司在缺乏独立核算能力的情况下,其财务处理需由总公司统一管理,且不得与总公司互开发票;分公司必须在合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发票,而作为非法人实体,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还需负责对分公司在发票和税务方面的支持与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