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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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9:28
1、不能:根据(内人社发〔2011〕75号)文件第12条的规定,办理五七(集体)工参保人员登记、认定、审核、审批、缴费等工作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2、参保范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原国营企业(含现已转制为企业的原城镇国有事业单位)、旗县级以上(含旗县级)城镇国有单位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自治区城镇户籍;
(三)1995年底以前工作满3年;
(四)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如已经享受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本着自愿的原则,可按《通知》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得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参保时由本人一次性选择确定后不再变更;
4、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五七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1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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