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05:26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9:05
是这样的,2010年6月19日的离婚协议,对于财产的分配是关于对于离婚时候财产的再分配的协议。而2008年的婚姻存续期间约定的各自财产的范围,是对于当时财产的所有权的一种确认和约定。你们2010年6月19日的离婚财产分配约定与2008年的夫妻双方财产权属约定协议不同,并不是对于存续期间财产所有权的确认,而是对于离婚后财产如何分配的约定。因此,说法一是正确的,但是不等于说最后一定是三七开的分配,离婚案件诉诸*都必须走调解程序,调解就是您争取利益得到最大保证的机会,相关诉讼可以请专业律师为您代理,在了解了相应的真实情况和细节后,必定可以最大限度山的维护您的权利。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9:06
资深律师回答如下: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9:06
一般来说,法官会协商解决。但如果发生争议的话,按照民法约定如果有违背冲突的应该按照最新的约定,如果有明确约定只是废除离婚协议的话,应该按照最初的约定分配。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9:07
如果2010年6月19日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中有对房产的内容,以此为准,如果没有,就按最近一次有效的房产约定为准,应当是2008年2月签署的房产协议为准。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9:08
双方签订数份协议的,一般认定为最后一份协议依法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