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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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20:10
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处罚。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处罚,只是保证法律实施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时候,要同时责令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不能以罚了事,让违法行为继续下去。否则就使行政处罚成了违法行为的“通行证”,这是要绝对禁止的。我国很多法律都有责令改正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具有可强制执行性质的行政单方行为。要求改正明显不属此类。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20:11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目前,大多数的行*律规范中,一般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同时要求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比如《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规章中,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大多要求责令当事人改正……。目前,对于责令改正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责令改正是一种行政处罚。
理由是:其一,行政处罚的强度和功能存在不同。有的行政处罚具有较强的惩罚性质,行政机关要对当事人科以额外的义务。也就是说,除了迫使其承担一定的弥补性的违法后果之外,还要对其给予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益方面的剥夺或者*。有的行政处罚则具有较强的补偿性质,也就是行政处罚并未科以当事人一定的义务,而是促使其在能够履行义务时继续履行原来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其二,有的行*律规范中明确规定了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特别是在一些涉及资源管理和民事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中更为常见。例如,《森林法》第34.37条的规定、《水法》第45条至第47条、《产品质量法》第37条至第44条等。因此,责令改正是一种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法的试拟稿中,也曾经将"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加以规定。
理由是,其一,行政处罚的最重要的特征是其惩罚性,而非补偿性,对于补偿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加以解决。责令改正没有体现出行政处罚的惩罚性,本质上不过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行为时,依法作出的行政裁决或者行政强制。
其二,在相当多的情况下,责令改正的行为具有教育性。也就是责令改正是要求行政相对人有错必纠,任何违法行为不管是否需要处罚,首先都要求纠正违法行为。
其三,责令改正还具有救济性的特征,是一种救济性处罚。救济性处罚是指恢复被侵害的权利秩序或为使侵害不再继续,而对违法者采取的处罚。
立法机关在制定《行政处罚法》的过程中,认为对于任何一种违法行为都应当予以纠正。因此,责令改正不应当是一种独立的处罚。责令改正是一种包容性极强的概念,除了责令行政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外,有关责令行政相对人作为或者不作为都可以归入到责令改正当中去。《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虽然没有规定在该法第8条中,但是按照该条第(七)项的规定,其他单行法律、行*规将其作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就应当视为行政处罚。目前,有相当多行*律法规中,对责令改正作了规定,是否意味着“责令改正”可以作为一种单独的行政处罚行为而存在。
最高院法官认为,应当根据以下几种情况判断”责令改正“的法律性质:
(1)如果行*律法规仅仅规定了责令改正,应当视为单独的行政处罚。
(2)如果行*律法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的,则应将责令改正视为附属于行政处罚的从行政行为,不是独立的行政处罚。
(3)如果行*律法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责令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行政机关实质上并无是否责令改正的裁量权,此时责令改正亦为行政处罚的先行行为或者后续行为,不具有独立的行政处罚地位。
综上,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适用”责令改正“时,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如是行政处罚,则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作此,应当作为行政处罚的附属行为,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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