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09 02:5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8 07:24
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优惠?
答:可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