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缝位置不得随意留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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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8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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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9 14:57
GB 50666-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8.6 混凝土施工缝与后浇带
8.6.1 施工缝和后浇带的留设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之前确定。施工缝和后浇带宜留设在结构受剪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位置。受力复杂的结构构件或有防水抗渗要求的结构构件,施工缝留设位置应经设计单位认可。
8.6.2 水平施工缝的留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墙施工缝可留设在基础、楼层结构顶面,柱施工缝与结构上表面的距离宜为0mm~100mm,墙施工缝与结构上表面的距离宜为0mm~300mm;
2 柱、墙施工缝也可留设在楼层结构底面,施工缝与结构下表面的距离宜
为0mm~50mm;当板下有梁托时,可留设在梁托下0mm~20mm;3 高度较大的柱、墙、梁以及厚度较大的基础可根据施工需要在其中部留
设水平施工缝;必要时,可对配筋进行调整,并应征得设计单位认可;4 特殊结构部位留设水平施工缝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8.6.3 垂直施工缝和后浇带的留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主次梁的楼板施工缝应留设在次梁跨度中间的1/3 范围内;2 单向板施工缝应留设在平行于板短边的任何位置;
3 楼梯梯段施工缝宜设置在梯段板跨度端部的1/3 范围内;
4 墙的施工缝宜设置在门洞口过梁跨中1/3 范围内,也可留设在纵横交接处;
5 后浇带留设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6 特殊结构部位留设垂直施工缝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8.6.4 设备基础施工缝留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施工缝应低于地脚螺栓底端,与地脚螺栓底端的距离应大于150mm;
当地脚螺栓直径小于30mm 时,水平施工缝可留设在深度不小于地脚螺栓埋入混凝土部分总长度的3/4 处;
2 垂直施工缝与地脚螺栓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50mm,且不应小于螺栓
直径的5 倍。
8.6.5 承受动力作用的设备基础施工缝留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高不同的两个水平施工缝,其高低接合处应留设成台阶形,台阶的高宽
比不应大于1.0;2 在水平施工缝处继续浇筑混凝土前,应对地脚螺栓进行一次复核校正;
3 垂直施工缝或台阶形施工缝的垂直面处应加插钢筋,插筋数量和规格应由
设计确定;4 施工缝的留设应经设计单位认可。
8.6.6 施工缝、后浇带留设界面应垂直于结构构件和纵向受力钢筋。结构构件厚
度或高度较大时,施工缝或后浇带界面宜采用专用材料封挡。8.6.7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临时设置施工缝时,施工缝留设应规整,
并宜垂直于构件表面,必要时可采取增加插筋、事后修凿等技术措施。
8.6.8 施工缝和后浇带应采取钢筋防锈或阻锈等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