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08:4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1:02
(豫国土资发〔2010〕2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局:
自房地产开发用地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以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密切配合,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地方*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执行有关制度,我省房地产用地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但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为落实党*、*关于保增长、扩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策,更好地发挥土地*的*作用,处理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必须认真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确定工业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时序。各市、县在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要明确项目名称、用地位置、土地面积和建筑容积率,注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或存量建设用地,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取得房屋所有权5年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摊土地面积的出让手续。其出让金按现行城镇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级别标准的5%计算。
三、纳入棚户区改造完成拆迁安置工作的国有建设用地,由省辖市、县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纳入储备计划,实施开发整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的开发整理。开发整理后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拆迁过渡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开发整理费及出让前期相关业务费用一并计入公开出让地块的土地成本。前期参与开发整理的企业投入的资金,按实际投入成本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偿。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市政及公共设施用地和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棚户区改造出让土地所得收益,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于工矿棚户区改造,原属于划拨的生产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调整为棚户区建设住宅用地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原土地使用者办理划拨住宅用地手续,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属商品房开发建设的,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供应土地。
四、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保持地价基本稳定。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市场供求状况,统筹考虑可供应的增量和存量土地,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总量、各类房地产用地布局结构和供应时间,并保障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禁止以建设保障性住房为名取得划拨土地后用于商品住房开发,禁止国家机关新征用土地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严禁通过补办出让手续等方式,将已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
为加快房地产开发建设进度,防止“地王”现象,各市、县要按照两至三年的开发周期,控制大地块供应,确保供出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形成有效的住房供给。*供应的商品住宅用地应实行“净地”出让。对需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用地可根据规划道路或其他条件实行分宗多块供应,鼓励多家开发企业同时参与大面积住宅用地的开发建设。
五、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地诚信档案,规范开发企业市场行为。对违反招标拍卖挂牌活动规定,竞买成功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企业,除依法依规处理外,并记入用地诚信档案,*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
六、严格法律文书签订。“招拍挂”出让成交后,必须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明确出让合同签订的地点、时间和逾期不签的法律责任。要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定金、交地时间、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间、开竣工时间、延建时间、违约责任等。上述重要条款缺失的,追究出让人的责任。
七、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反公开出让制度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设计条件的,对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网发布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信息的,对领导干部干预公开出让的,要认真纠正和查处,严肃处理。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监察厅反映,以促进我省保增长、保民生、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